厦门经济合同纠纷:代位权制度
添加时间:2014年2月28日 来源: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http://xmjjhtjfls.maxlaw.cn/
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73条之规定,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,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,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,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。该条是关于代位权的法律规定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要求,代位权应当由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。
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链接: http://xmjjhtjfls.maxlaw.cn/art/view.asp?id=77869371254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