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经济合同纠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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抗辩权的履行

添加时间:2014年5月12日 来源: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  http://xmjjhtjfls.maxlaw.cn/
一、在哪些范围内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?
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,如买卖、租赁、雇佣等合同,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也有适用余地;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,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;在债务承担情况下,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;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可以适用于连带之债;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、无效、被撤销或接触而产生的相互义务,若基于对价关系,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。
二、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?
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,有先后履行顺序的,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,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,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。例如:在买卖合同中,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了先交货后付款以及货物的质量、数量等条款,合同履行时,负有先交货义务的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在质量上有瑕疵,此时,买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,拒绝支付其货款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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