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经济合同纠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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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,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哪些情形的,可以中止履行?

添加时间:2014年12月11日 来源: 上海经济合同纠纷   http://xmjjhtjfls.maxlaw.cn/
    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规定,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,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中止履行:
    (一)经营状况严重恶化;
    (二)转移财产、抽逃资金,以逃避债务;
    (三)丧失商业信誉;
    (四)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。
   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
    另外,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,应当及时通知对方,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,应当恢复履行。中止履行后,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,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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